公會簡介
請注意本會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下午5:00 ;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公會簡介
成立時間:1950年12月3日
由於對日八年抗戰之最後勝利,台灣終能脫離日本統治,復隨著光復後之行政區域調整,彰化乃設縣而治,我同道先進為加強彼此間之情感聯誼,相互切磋醫術,交換醫療經驗,以提昇醫療服務之品質,宏揚仁醫仁術之美德,發揮濟世活人之功能,乃倡組「彰化縣醫師公會」,並於民國39年12月3日正式成立,由王耀南醫師擔任首屆理事長。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彰化縣醫師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組織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二、 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三、 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四、 關於建議制訂衛生法令事項。
五、 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六、 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七、 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八、 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九、 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十、 關於締結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及公共衛生團體協約事項。
十一、 其他為達成目的之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繳納本會規定應繳會費,領得會員 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及公約,並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傳。
第 十 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四、精神異常者。
五、聾啞盲者。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之處分。
一、違反醫師公約者。
二、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者。
四、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
(會員滯納會費,經一定程序及期限催繳仍拒繳者,視為自動出會「即視同未加入 公會」)
五、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者。
第 十四 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八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一抽籤決定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互選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會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十六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及解任:
一、有本章程第十條各款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依照全聯會規定人數選出全聯會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人數由理監會推舉之,其任期與全聯會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 三十 條: 本會辦事處雇總幹事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層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監事之解職。
第三十四條: 本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五條: 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前項常年會費分為:1.一般會員:每月新台幣500元。2.年滿70歲入會滿3年會員(年資不累計):每月新台幣360元。3.年滿80歲以上歇業會員及年滿90歲以上且入會滿一年之會員(年資不累計):免收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前項會員入會費為600元。
三、特別捐。前項特別捐分為:開業捐6,000元,服務捐2,500元,服務會員開業時應補開業捐3,500元。
四、資金之孳息。
五、臨時會費。
六、雜項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二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十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於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