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疾管署修正「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處方審查作業」,詳如附件

轉知衛福部疾管署修正「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處方審查作業」,詳如附件,自112年2月1日起實施,請愛滋診療醫師依修訂之作業規範辦理。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2月8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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