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國健署配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檢送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復健1-3),並自113年1月1日實施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11月6日全醫聯字第11200014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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