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2023.04.26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配合COVID-19確診者回歸全民健康保險實體診察制度政策,並考量過渡時期確診者就醫需求,自112年3月20日(含)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3月28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4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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