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福部於112年8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121260319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9月1日全醫聯字第1120001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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