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10年6月11日彰衛醫字第1100034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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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7–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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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10年6月11日彰衛醫字第11000344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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