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二,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令修正發布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二,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10126043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月27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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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7-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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