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福部112年12月14日以衛部醫字第1121669542號公告修正「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並自即日生效

彰化縣衛生局112年12月18日彰衛醫字第11200775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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