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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藥業向該署反映醫療院所要求藥廠(商)販售藥品規定剩餘有效期限需一年以上之規定事宜,建議醫療院所之事項(如附件)
2015.11.27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年10月2日全醫聯字第10400016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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