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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藥事照護試辦計畫若依《藥事法》第4條施行,該計畫直接援用「藥物」乙詞恐生疑義,全聯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藥物」統一修正為「藥品」案,該署函復如附件
2016.02.18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4年12月22日全醫聯字第1040006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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