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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保險對象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以下稱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之醫療費用,自106年2月4日起改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請轄區相關醫療院所配合辦理
2017.02.24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月18日全醫聯字第10600001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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