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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 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有關放射線設施應有「輻射偵檢器」一節
2017.09.26
轉知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 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有關放射線設施應有「輻射偵檢器」一節,為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業已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暫以輔導方式為之,並將重新檢討。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7月27日全醫聯字第10600011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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