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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應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充分說明,取得家長同意再提供服務,並於看診後於手冊完成醫師簽章及請家長於「家長簽名處」簽名
2017.10.26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品質,請會員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應向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充分說明,取得家長同意再提供服務,並於看診後於手冊完成醫師簽章及請家長於「家長簽名處」簽名。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8月11日全醫聯字第10600012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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