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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為6歲以上15歲以下者驗光,發現有特定狀況,或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出(填)具「轉介單」之格式
2018.07.11


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5月24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3150號公告修正驗光人員為6歲以上15歲以下者驗光,發現有特定狀況,或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出(填)具「轉介單」之格式。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6月4日全醫聯字第10700007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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