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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政部公告「稽徵機關核算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2014.01.15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2年3月21日全醫聯字第10200004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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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均維持100年度之標準。

二.10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於西醫師業別部份,刪除駐診收入之費用標準項目;

    另增訂十一、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

   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得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