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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建議行政院衛生署重新釋示指定醫師費及依醫療法第21條,回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停止適用該署99 年10 月6 日衛署醫字第0990211896 號函
2012.12.06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1年8月27日全醫聯字第10100014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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