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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2020.05.12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09年4月9日彰衛醫字第10900173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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