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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重申凡是在國內已完成臨床試驗,並經該部(改制前:署)核准得上市之新藥醫療院所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用),不配合辦理者,所申請之新藥臨床試驗將暫緩核准,其申請
2014.02.12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2年7月30日全醫聯字第1020001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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