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  
  密碼  
 
忘記密碼?
   
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訊息分類:
轉知衛生福利部102.12.17衛部醫字第1021682737號函,醫事人員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藥師為3個月) ,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更新後所修習之繼續教育積分,可作為下次執業執照更新所需
2014.03.14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2年12月26日全醫聯字第1020002515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